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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普法 | 关于“退一赔十”的案例分析

引言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消费者权益日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退一赔十”的新闻也是频频登上热搜。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形式分析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时的常见三个争议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题一:消费者什么时候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一: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裁判理由:审理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总结:“退一赔十”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适用“退一赔十”规定中的义务人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退一赔十” 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商品不适用;“退一赔十”针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形;“退一赔十”中的“十”是指食品、药品价款的十倍。同时,消费者可以不选择“赔十”,而选择主张赔偿“损失三倍”;“退一赔十”最低赔偿数额为1000元。

问题二: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现象,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是否应支持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争议不断。但最高法最新公布的案例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裁判理由:审理法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18.4公斤。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总结: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知假买假”为谋取不正当巨额利益主张十倍赔偿一般不予不支持。

问题三:如果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拼多多平台某店家处购买了两个花洒喷头,收到货物并使用时,发现该产品与店家描述存在巨大差异,经王先生查证,发现该产品并无官方授权,可能为伪劣产品。王先生遂与店家协商要求店家按照此前假一赔十的承诺,予以赔付,店家拒绝赔付,王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店家主张此承诺为拼多多平台的承诺,与店家无关。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店家也认可该产品并非正品,涉案商品“假一赔十”的承诺系店家作出,拼多多仅为网络销售平台,并非商品的直接交易方,店家应当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与店家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店家未提供进货渠道及品牌授权,也认可所售产品非正品,“假一赔十”承诺为王先生和店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店家应受“假一赔十”承诺的约束,承担赔偿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解释”)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总结:商家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条款内容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商家应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