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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理论】论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下帮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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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犯罪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跨境化等特点,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重要环节,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经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绝大部分帮信罪案件均是涉银行卡犯罪,主要是非法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较为常见,这类群体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容易受到犯罪分子哄骗,在不经意中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本文以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实务中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信罪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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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立法背景与内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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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帮助的内涵

支付结算帮助是指在他人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帮助他人完成资金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行为。

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为通过出租、出售、非法提供“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提供非银行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用户账户(微博、贴吧、论坛等账户)、批量注册软件等技术设备,以及利用非法通讯软件、虚拟币等方式,为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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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认定的关键要素

1. 主观明知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主观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帮信罪解释》中列举了7 种明知的具体情形①,但是在个案中,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主体身份以及行为特征等主客观因素对是否明知进行综合认定。从主体年龄身份和认知能力分析行为人是否能够辨认相关异常信息,从交易对方的特征来看相关提供两卡行为是否具有异常性;从行为方式来看,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正常资金交易范围内,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常理。

2. 情节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提供支付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年内有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记录、帮助犯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3.帮信罪与诈骗罪、掩隐罪区分认定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三个罪名是帮信罪、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者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不同,相应刑罚也有所不同。帮信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诈骗罪还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掩隐罪还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具体案件中,区分这三类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程度,以及犯罪发生的时间点。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提供帮助,且对犯罪的具体性质不明确,只是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不法所得的收取且未实施其他行为,可能构成帮信罪;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提供帮助,且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转移赃款则可能构成掩隐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何种网络信息诈骗行为并参与其中,与犯罪人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形成“事前通谋”,长期为其提供转账取现行为转移钱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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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案中,2022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发布招聘信息:“高薪日结(日结工资3000-2W),当面操作当面给钱,一个小时搞定。三包,包车费包吃住”,并留有微信联系方式。被告人胡某按照对方留下的微信联系方式添加对方好友,对方要求胡某华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网银支付密码等,并称按照银行卡流水的1.5%结算报酬。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按照和对方的约定,在广州市黄埔区沙蒲广场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网银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案发后经统计,涉案的两张银行卡流水总计782064元,涉诈骗金额12800元。被告人胡某华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获得高额报酬仍为其提供,其银行卡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其中经查证涉诈骗资金超过三千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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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重要环节,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巨大,其认定问题关系到打击网络犯罪的成效。本文通过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角度,探讨了帮信罪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信罪应当以预防为主,故通过对其认定条件的分析,以期对广大群众起到警示提醒作用,以此减少相关案件数量,打击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