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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11月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效率。建立了应急响应制度、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应急广播制度、心理援助制度等。二、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三、增加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等。四、健全政府负责体制、部门联动机制、社会协同和公共参与机制,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整体水平。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9号国务院令,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审查方式。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扩大备案范围,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四种类型。创新监管方法,提出非现场检查方式,即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对于被检查对象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的,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将施行为规范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更新 2024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公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铁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资质认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办法》第一章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含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监管体制(第五条)。 (二)资质认定。《办法》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六条),对资质认定程序(第七条至第十条)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同时,为保护政务活动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办法》明确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第十一条)。 (三)行为规范。《办法》第三章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业务规则、服务内容、证书内容、证书申请、使用密码安全与互信互认、保密义务、信息保存、合规性评估、投诉处理、岗位培训以及业务终止与承接等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同时,《办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委托机构责任,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第四章对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了规范要求(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并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确了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管机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五章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其他事项。《办法》第六章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5章,共30条,极大地丰富了原办法(共8条)的内容。一是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具体内涵、《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要求,同时针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特点,对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明确,并根据法律文件对自种自采自用品种的管理予以明确。二是标准管理。从药材收载范围、药材名称、标准备案、标准提高、标准废止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生产使用管理。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采收加工、采购使用、跨省使用、标签标示、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同时,鼓励地方开展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和质量监测。五是附则。主要对新发现的药材、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新药注册、标准管理与中药注册管理、标准管理文件予以衔接,使药材管理成为有机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