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新法速递——最高院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24%、36%为界线的“二分三区”成为历史,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份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年利率24%以下受司法强制力保护;年利率24%-36%之间,自愿履行的有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具有利率标准固定、计算简单等特征,在过去五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利率标准过高、范围过宽等问题。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利率标准是一个浮动的数值,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的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LPR虽然是一个浮动的数值,但短期内的浮动范围并不会很大,意味着,目前民间借贷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16%左右。

  二、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也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等交织在一起。在原《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外,新《规定》将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认定无效。这意味着,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使双方约定利息低于司法保护上限,也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款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无效。而本次规定取消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就意味着,只要是将信贷资金用于转贷的,无论是否存在利差,无论借款人是否知道资金的来源,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强化司法助推金融资金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三、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院认真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借款期限内,双方即使经过结算,将前期应付利息转为后期借款本金的,如果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以最初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超过一年期 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法院也是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四、新《规定》的适用

  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新《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