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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此后的2023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也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成为杭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引入

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因为性格问题矛盾频发,争吵不断,无法就生活琐事达成共识,直至目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符合《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遂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离婚。

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事项没有争议,同时,被告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焦点和难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贯会怠于申报财产,甚至会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恰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双方权利义务、时间、内容等注意事项,附带承诺书和申报表,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要求其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完成车辆、房产和存款等信息申报,此为杭州市第一例成功案例。

申报令内容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双方均须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要求

1.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式两份),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购房合同、行驶证、车辆购置合同等。

四、申报的内容

离婚诉讼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收入;

2. 租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4.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5.银行存款;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知识产权的收益;

9.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10.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或权益。

同时还须申报:1.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五、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1.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六、其他

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中所涉财产仅供案件审理中本院全面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之用,法院将予以保密,案件受理费以法院最终认定并分割处理的财产核算。

律师评析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出于自我利益的考量,当事人很难如实申报名下财产,为了逃避分割,甚至会隐藏、隐匿乃至转移财产。夫妻虽然同床共枕,但不一定了解对方全部的收入、资产和债务,很有可能出现对方要求共同承担债务而隐瞒财产的情况。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一方当事人隐瞒,一方当事人又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开展调查工作,往往只能判决明面上的财产,而忽略了被隐藏在海面下的巨大冰山。哪怕法院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当时的法律也缺乏有效惩治措施,无法对这种行为起到震慑力,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此类问题依旧是一块难啃的骨头。

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制度的实行,有效惩治了当事人隐匿、隐瞒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从立法角度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构建诚信诉讼体系;同时,也是一种有别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偏向“有产者”的对财产弱势方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