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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嫁女是否享有原承包地征地补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新农村建设成为了重要的国家战略。这一战略旨在通过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征收和外嫁女的征收补偿分配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以外嫁女要求分配补偿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呈现增长趋势。外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或是否具有分配的资格,以及如何把握分配的标准,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由于各地法院的观点和适用的标准不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

周某平、周某芳系兄妹关系,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周某芳在A村承包有土地。后周某芳与陈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B村陈某处,为陈某户的家庭成员,同时陈某在B村以户为单位承包到了士地。2006年周某平重新办理了林权证,权利人系周某平。2023年,因公路建设,周某平获利征地补偿费70000元。

周某芳是否有权主张分得涉案征收补偿款。

观点一

周某芳户籍已迁入陈某户,不再是周某平户内家庭成员,并且在陈某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不依赖于周某平户的承包土地,于诉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不存在共有关系,不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

观点二

根据谁“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部分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补偿款原则,外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其在娘家的土地被征用给予家庭户补偿款的,外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当户内人口减少后,该土地由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

周某芳婚后户籍已迁出,不再是周某平户内的家庭成员,同时其在陈某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不依赖于周某平户的承包土地。而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是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承包地后,给予承包经营权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替代土地收益成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故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由家庭承包户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其规定明确了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前提是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周某芳婚后将户口迁出了A村,并且在夫家所在集休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承包到了士地,故而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巳经丧失,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外嫁女是否享有原承包地征地补偿,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其户口是否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出嫁以后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受到新的土地权益,三、是是否获得其他社会保障,如已纳入公务员体系或者在公司企业工作纳入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是否依赖于原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