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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理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高楼住宅日益增多,导致高空抛物案件的频发,这些案件不仅是个人之间的侵权纠纷,还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我国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了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在直接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本文通过分析高空抛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其免责事由,并对《民法典》的条文内涵进行解读,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以期对其民事责任进行较为完整的分析。 高空抛物侵权构成要件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包括财产侵权及人身侵权,故在构成要件上,追究高空抛物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侵权人存在高空抛掷物的行为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处结合具体的高空抛物侵权,并加以分析,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高处故意将物品抛掷下来,从而对他人造成人身、经济损害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是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也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开始。高空抛物侵权中侵权人如果对对方造成了直接性的损失,侵权人应当就其不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此类案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所要存在一个必要条件,即存在侵权人存在损害行为。同时在《民法典》中强调的是“建筑物”,该高空抛物主要针对的是物品从高层建筑中抛出,而且抛掷的东西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属品而是独立存在某个物件,如果是从车窗抛掷物品,则不应该适用上述的规定。 (二)受害人存在损害 一方面,损害结果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高空抛物作为特殊侵权也不例外,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作出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侵权人在一个没有法益保护的地方抛掷物品,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他的行为不应该被追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立法者希望通过对该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减少该种行为的发生,只有和其他侵权行为那样全面救济,才能使社会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从而降低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的频率。 (三)高空抛物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空抛物侵权的因果关系主要所对应的是推定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基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表现在具有突然性和偶然性,受害人对损害结果难以预测,而且受害人往往对加害人难以发现,侵权责任不能落实到具体侵权行为人当中,所以该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差异。这样的因果关系当事人难以通过举证来证明,但是能够对二者因果关系的证明来进一步体现。综上,如果受害人能够就权利侵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给出有效的证明,那么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参照法律内容进行推定。 (四)侵权人存在过错 侵权人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基于哪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但这两种情形都是侵权人在自身意识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没有过错,但实施了抛物行为的可能。 高空抛物侵权的免责事由 (一)自证不是侵权人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是推定,如果侵权行为人能够推翻这种推定,那么就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行为人应当对自己没有实施侵权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比如可以提供不在场证明,从而说明自己本身无法在那个时间段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从而免去侵权责任;第二方面,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不具备成功实施该行为的条件,比如说,所在地区没有阳台或者没有窗户,无法将物品从高处扔到楼下,或者证明自身无法获取侵权物品,例如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可以拥有某些东西,从而如果能证明这种特殊的东西无法在自己家出现,也就能够成为一种抗辩理由。 (二)因果关系不成立 当事人可以对因果关系不成立进行抗辩,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即使本人实施了该种侵权行为,也不会引发现在所发生的损害结果,该抗辩理由也可以成立。如行为人居住的住所与侵权行为发生地距离过远,行为人所投掷的物品不可能有如此长的距离,或者是行为人所居住的楼层比较低,如此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所不能达到的等等。 (三)寻找真正的侵权人 案发以后,暂时责任人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人,而又能证明实际的侵权人,那么只需要实际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暂时责任人如果只证明自己对该侵权行为无过错,而无法证明实际侵权人,那么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暂时责任人证明该侵权行为背后那个真正的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如暂时责任人证明某个比较特殊物品是某个人所有的,其他人难以获得,暂时责任人就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解读 (一)高空抛物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在高空抛物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是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现的是侵权责任以侵权人负责的主要逻辑,法律中指出第一责任人为侵权人,该侵权人所对应包括抛掷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侵权行为也包括两种,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 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的实际行为人也就是侵权人难以找到,从而这一规定就容易搁置,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所以,立法机关在本条第3款作出了专门规定,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查清责任人的权力,真正的侵权人才是高空抛物案件中的第一责任人,找到他对于案件以及其他相关人尤为重要。《民法典》1254条第3款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等利用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力,及时对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从而及时的找到高空抛物的实际侵权人。 (二)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如果调查后仍然不能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侵权人时,在无法为自己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所有补偿责任交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方承担。该项规定所强调的内容是行为人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侵权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中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伤的相关案件发生频率明显增加,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根据民法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其他具有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嫌疑行为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高空抛物中的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中共同侵权责任不同,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嫌疑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尽管高空抛物侵权的实际行为人无法确定,但利用生活经验与现代技术能够有效确定侵权人的范围,如住在一楼的住户显然不属于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范畴。从另一方面来说,借助相应的方法确定了损害可能发生的楼层,如果确定了抛掷物的来源楼层高于推测的发生楼层,那么未达到抛掷物来源高度楼层的使用者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可以缩小侵权人的排查半径。最后如果具体侵权人在补偿后确定,已经按照公平责任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偿。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一定职责范围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止其管辖的区域内的居民实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着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的管理方,有责任且有义务在运营管理的过程当中对建筑物附近的安全提供保障,从而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况发生。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相关的安保措施,那么一旦发生建筑物高空抛物事件时,物业公司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所以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的提高,不但能够对被害人进行有效补偿,同时还能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预防。在侵权责任的形态上,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其未按照约定履行安保义务,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因未能履行好安保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而另一种是是存在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者如果没有履行安保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在物业服务企业担责以后,如果侵权人已经确定,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真正侵权人要求追偿。如果案件本身过于复杂且存在其他侵权人,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后,也能够向多个侵权人要求追偿。 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如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法院在裁判中认定物业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指出如果其只是在事发前就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等进行了诸如发倡议、张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在案涉小区进行了宣传引导,履行了一定的监管、劝导义务,但在具体的就安装监控设备上,其未尽到必要的义务,法院也会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如在《谢**与***物业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本案中,**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对小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物业未尽安保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在其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小区内存在的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未进行合理的管理或者制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房屋悬挂物坠落的风险;同时,**物业未合理设置监控等设施,导致谢凌**车辆受损后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来确定直接侵权人并对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因此,**物业对于谢**车辆在案涉小区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 结语 对于高空抛物类案件中划分侵权责任,应当首先区分能否确定实际侵权人。如果实际侵权人能够确定,侵权责任就由侵权人来承担;对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管理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是否履行及时危险告知义务、是否安置监控设备等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责履行安保义务,以及根据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来划分具体的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张晓晗.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分析[D].黑龙江大学,2023. [2]张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22. [3]姚辉,金骑锋.民法典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解释论展开[J].法律适 用,2021,(07):2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