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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规定及审判要点一、什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俗的理解就是打零工、临时工,因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或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等情况,导致受伤的状况,因此纠纷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区别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方(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给另一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劳动关系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进而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体现在“从属性”,此也是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区别,该从属性主要分为人格上的从属性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在公司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缴纳社保的一般为劳动关系;打零工、临时工的一般为劳务关系。 区别于承揽关系 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完成一定劳务为目的,无需提交工作成果,后者强调交付工作成果。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在哪里起诉?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时效为3年。 举例说明,安徽的小王接受湖州的小李的指示在杭州市桐庐县干活不慎受伤,后期小王想要维权的话可以选择在桐庐起诉(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在湖州起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原告即提供劳务的自然人,包括提供劳务者本人以及因劳务受害而死亡的劳务者近亲属。责任主体(被告)即接受劳务一方,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依据是否对提供劳务者作出工作安排及指示,是否对劳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是否获得劳务活动产生的利益等因素进行判断。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确定雇主: 1、现场施工牌(有业主、总包、分包等单位名称); 2、包工头; 3、分包单位是否有资质,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判要点 (1)构成劳务关系 如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提供书面合同予以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可以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其他可以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凭证、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02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受伤要与提供劳务有因果关系) 1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 2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指定的临时性工作中受到损害; 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造成损害; 4紧急情况下,虽然未经接受劳务方指示但为接受方利益,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受到损害; 5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或者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诱发疾病导致死亡; 6乘坐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遭受损害; 7在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住宿地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伤害; 8因工作原因或者接受劳务方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他人侵害的 。 表格参考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仅供参考 03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因提供劳务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等制度、违规操作等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的发生,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般会判决提供劳务者自身要承担30%或者40%的责任。但是也有不少法院会判决原告自身承担20%甚至15%的责任(见下图) 参考案例:(2024)浙03民终68号、(2023)浙01民终11444号、(2023)苏0507民初4182号 五、赔偿范围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一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不清楚具体赔偿金额的,可向律师咨询。 如要受伤严重的,建议先做鉴定,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六、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余某是常年从事农村建筑工程的包工头。2023年4月,余某承接了王某家的房屋改建工程,并签订了《建房合同》和《建房安全合同》,约定余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余某自行承担。余某承接该工程后,雇请工人将王某家的旧房拆除后在原址建设了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2023年9月20日上午,余某安排工人马某去王某家拆模板,马某在作业过程中从梯子上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多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2%。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王某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马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者余某与马某构成雇佣合同关系,马某施工工作由余某具体安排,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安排马某工作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足够防护措施,疏于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建设两层以上的房屋,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将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余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对马某受伤也要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判决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和马某各自承担20%的责任。关于房主王某辩称与承包者余某签订有安全合同,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余某负责,该约定因为免除了王某的责任,加重了余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