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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普法|员工离职形式与经济补偿一览(涉及N,N+1,2N)

01

什么是N?N+1?2N?

1、N指的是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计算公式:经济补偿(N)=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也就是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年限计算方式: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N+1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N个月的经济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三种情况,会涉及“N+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3、2N的适用情况2N: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在单位干的好好的,老板突然无理由辞退你,这时候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再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

02

哪些情况下没有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0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1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上情形,归纳起来就是劳动者自愿离职(自己主动不干了)或者说用人单位有充分合理合法的理由开除员工(比如员工涉及刑事犯罪、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03

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N?

情形一: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被迫离职)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情形二: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情形三:劳动合同终止的

1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23、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7

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04

经济补偿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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